薛某、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某、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4民初4169号
当事人 原告:薛某。
被告:白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薛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薛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张亚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