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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7 18:19:42 498

杨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304民初301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郑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某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将登记在被告郑某名下的冀CH××某某号小型轿车(现市场价值8万元)过户给原告杨某;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于2021年12月28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财产处理:双方婚后共有的冀CH××某某号小刑轿车(登记在男方郑某名下)归女方所有,汽车所欠车贷全由男方郑某偿还。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口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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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22年春节之前,男方郑某将冀CH××某某号小型轿车的贷款全部还完并过户给女方杨某。之后。男方以多种借口、原因推诿,联系不上,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现因此冀CH××某某号小轿车需要在11月份检车,因被告没有将车过户给原告,原告无法办理检车手续。且经检车线查询,原告手中的行驶证已经不能使用了,因为行驶证已经被补办新的了,被告郑某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私自补办了行驶证,说明被告根本没有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意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某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在2022年11月检车前将登记在被告郑某名下的冀CH××某某号小型轿车(现市场价值8万元)过户给原告杨某。
被告辩称  郑某辩称,杨某先归还我的婚前财产,否则不给办过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年××月××日登记结婚,2021年12月28日登记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约定: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碧海雅园9-2-501号房屋归男方所有;共有的冀CH××某某汽车一辆,归女方所有;无其他共同财产。汽车所欠车贷全由郑某偿还。之后郑某偿还车贷,但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被告辩称的原告拿走其婚前财产,经查系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的财产处分,已经由本院另案处理。且办理车辆转移过户手续,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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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其他返还财产的前提,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  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登记在被告郑某名下的冀CH××某某号小型轿车过户到原告杨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落款


审判员 杨国利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