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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7 18:20:05 514

张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1226民初778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生,甘肃陇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张新生,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楼房款1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17年9月27日在礼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于2018年2月28日生育儿子张某2。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久而久之,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后经协商,于2021年7月21日双方到礼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离婚后财产分割做了明确约定,其文下第三款载明:“男方和女方婚后购买一套家属楼,该楼房位于礼县城关镇绿地现代城13号楼2单元702室,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女方给男方支付该家属楼房款150000元。该家属楼剩余的按揭贷款也一并由女方清偿”。协议生效后,被告已入住该楼房,但并未将剩余150000元房款给付原告。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其他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答辩称,15万元自己答应给,但现在没有钱,我愿意分期或者将房子过户在自己名下去银行贷款一次性还清。
  原告张某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张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离婚证复印件1份;3.离婚协议一份。被告质证对前两组证据没有异议,对第三组证据离婚协议是原告恐吓自己签的。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9月27日在礼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不顺。经协商,于2021年7月21日双方到礼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的位于礼县城关镇绿地现代城13号楼2单元702室房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女方给男方支付房款150000元,该房剩余的按揭贷款也一并由女方清偿。协议生效后,被告已入住该楼房,但并未给付原告150000元房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其他理由推脱。为此,双方形成诉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在协议离婚时,二人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在民政机关见证下自愿签订,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宋某负有依照协议向原告张某支付房款的义务,现经原告催要,被告宋某拒不支付房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宋某支付150000万元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房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李长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婷
书 记 员 段 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