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2401民初4308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落款
审判员 吴美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楚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