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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8:20:27 537

张某、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401民初4308


当事人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落款


审判员 吴美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楚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