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1、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83民初1319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哥哥),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杨某。
原告张某1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