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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7 18:22:10 504

周某与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与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5民初45401


当事人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周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杨爱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苏雯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