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栓、于X红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X栓、于X红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92民初1273号
当事人 原告:朱X栓。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华琴,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X红。
原告朱X栓与被告于X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朱X栓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朱X栓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朱晓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