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与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40088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
被告:伍某。
原告朱某诉被告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周伟忠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轶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