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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8 16:36:16 241

陈某、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03民初1583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樊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88号招商公园1872项目璟园B1-1栋13层4号房屋归陈某所有;2、樊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11月20日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住房一套,商品房,地址位于汉阳区江城大道288号招商公园1872项目璟园B1-1栋13层4号,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因樊某一直怠于履行配合过户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樊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0年11月20日登记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6年以按揭方式购买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88号招商公园1872项目璟园B1-1栋13层4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一套,案涉房屋总价款1490374元,贷款总额1040000元,所有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2020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案涉
  房屋归陈某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陈某所有,故陈某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涉房屋尚有贷款未予偿还,故案涉房屋的按揭贷款应由陈某继续偿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88号招商公园1872项目璟园B1-1栋13层4号房屋归原告陈某所有,上述房屋按揭贷款由原告陈某继续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及被告樊某各负担100元(原告陈某已预付本院,被告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汤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