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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6:36:38 239

陈某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802民初3025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肖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陈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黄忠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