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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包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6:42:16 232

程某、包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某、包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3民初4835


当事人  原告: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某。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与被告包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现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