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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某、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6:42:56 245

丑某、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丑某、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024民初755


当事人  原告:丑某。
  被告:段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丑娜倩与被告段宗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丑娜倩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丑娜倩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丑娜倩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丑娜倩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杨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