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某、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丑某、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4民初755号
当事人 原告:丑某。
被告:段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丑娜倩与被告段宗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丑娜倩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丑娜倩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丑娜倩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丑娜倩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杨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