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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6:43:35 237

樊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4民初1265


当事人  原告:樊某。
  被告:杜某。
审理经过  原告樊亚峰与被告杜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樊亚峰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亚峰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亚峰撤回对被告杜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樊亚峰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刘凌霄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艺默
书 记 员 谷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