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4民初1265号
当事人 原告:樊某。
被告:杜某。
审理经过 原告樊亚峰与被告杜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樊亚峰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亚峰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亚峰撤回对被告杜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樊亚峰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刘凌霄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艺默
书 记 员 谷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