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83民初2879号
当事人 原告:姜某。
被告: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姜某没有缴纳诉讼费用,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姜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美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