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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6:44:54 259

姜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83民初2879


当事人  原告:姜某。
  被告: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姜某没有缴纳诉讼费用,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姜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美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