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1、金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某1、金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84民初3063号
当事人 原告:金某1。
被告:金某2。
原告金某1与被告金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金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5万元及违约金380元(以5万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约3.65%自202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最终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以上合计为5038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88年1月13日在公主岭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10月31日在公主岭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名下的存款私下支出自用,经平等协商,被告同意自愿离婚,且就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同意支付女方人民币伍万元整,于离婚当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男方至今未支付承诺的5万元。综上,《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协议内容不违反任何法律及强制性规定,男方支付5万元给女方的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完全符合情理,现原告体弱多病,其收入较少,生活困难,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请,以维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某1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本院依法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手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被告金某2不在此居住且无法联系,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金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退回金某1。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宫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