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1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23民初2535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郭自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