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7民初3751号
当事人 原告:梁某。
被告: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向原告梁某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梁某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梁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薛志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