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2民初27372号
当事人 原告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均,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杰,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惊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廖某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某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黄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砾娇
书 记 员 邹玥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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