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21民初961号
当事人 原告:林某。
被告:杨某。
审理经过 原告林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潘 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