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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6:49:16 238

刘某与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8民初15933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付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陆晨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钱雯晴
书 记 员 郑盼盼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