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2民初1425号
当事人 原告:柳某。
被告:马某。
审理经过 原告柳军修与被告马永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月3月6日立案,原告柳军修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柳军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柳军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柳军修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韩立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乃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