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陈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某与陈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13975号
当事人 原告:孟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鑫,上海市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亨通。
审理经过 原告孟晨诉被告陈亨通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孟晨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孟晨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晨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聂 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晓华
书 记 员 谢燕娜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