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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6:50:30 218

曲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81民初2127


当事人  原告:曲某。
  被告:洪某。
  原告曲某与被告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曲某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曲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宫元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