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某、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81民初2127号
当事人 原告:曲某。
被告:洪某。
原告曲某与被告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曲某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曲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宫元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