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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6:51:24 217

宋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6民初5754


当事人  原告:宋某。
  被告:梁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诉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2023年5月12日,原告宋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46元,减半收取7773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谢 涵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亚男
书 记 员 罗玉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