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6民初5754号
当事人 原告:宋某。
被告:梁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诉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2023年5月12日,原告宋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46元,减半收取7773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谢 涵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亚男
书 记 员 罗玉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