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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在与刘某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对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刘某据此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023-04-03 11:07:58 579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涉案离婚协议及两份协议、法院笔录、刘某的多次报警记录、就诊记录,可以认定韩某与刘某共同生活中,韩某多次殴打刘某,给刘某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亦可认定韩某屡悔屡犯、始终不改,实施暴力呈现周期性、持续性,显然不同于一般的夫妻纠纷,造成受害人一定程度的心理伤害;因此应认定韩某在与刘某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对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刘某据此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纠纷案件,二审判决作出日期为2015年11月13日,同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由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案审理期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及损害后果赔偿缺少细化规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官依据当时现有的法律规定,仔细推敲、大胆认定;在案件客观事实难以直接还原的情况下,从案件细节入手,通过对离婚协议、调解笔录、报警记录、就诊记录的综合分析,得出家庭暴力行为的客观存在;从家庭暴力的具体特征出发,结合报警记录、就诊记录,认定加害人屡悔屡犯的恶劣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心理伤害;从家暴持续时间分析出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持续性,确认其不同于一般的夫妻冲突,得出伤害后果较为严重的结论,最终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支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主张,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深入契合了后续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为《反家庭暴力法》的普及和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实践支撑,对于现行司法实践仍然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