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721民初2015号
当事人 原告:唐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落款
审判员 魏明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