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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6:53:24 212

王某、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3民初2660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矫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落款


审判员 刘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