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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6:53:45 227

王某、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22民初855


当事人  原告:王某。身份证号码:62xxx8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练某。身份证号码:62xxx8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王晓娟与被告练志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本院依法通知王晓娟交纳案件受理费,王晓娟明确表示不愿交纳,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晓娟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周菊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党文文
书 记 员 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