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822民初855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身份证号码:62xxx8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练某。身份证号码:62xxx8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原告王晓娟与被告练志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本院依法通知王晓娟交纳案件受理费,王晓娟明确表示不愿交纳,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晓娟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周菊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党文文
书 记 员 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