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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6:54:03 230

王某、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24民初146


当事人  原告:王某,住山西省浑源县。
  被告:岳某,住灵丘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2023年5月22日,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落款


审判员 王 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苗元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