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1、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22民初2904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系原告王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前,滨海县陈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2。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左、李凤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某1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
落款
审 判 员 陈亚男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薛文婕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