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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与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6:55:11 218

武某与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某与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93民初479


当事人  原告:武某。
  被告:包某。
  原告武某与被告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武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武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蒋春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