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与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某与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93民初479号
当事人 原告:武某。
被告:包某。
原告武某与被告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武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武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蒋春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