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03民初3995号
当事人 原告:徐某。
被告:陈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2023年5月18日,原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石敬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