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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6:56:13 248

徐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003民初3995


当事人  原告:徐某。
  被告:陈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2023年5月18日,原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石敬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