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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6:58:12 209

 

岳某、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某、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304民初1423


当事人  原告: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宁,山东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
落款


审 判 员 郑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森
书 记 员 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