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2403民初1298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张某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张某。
落款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宜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