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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6:59:40 241

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403民初1298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张某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张某。
落款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宜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