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83民初698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朔,安国市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