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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7:00:03 216

张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683民初698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朔,安国市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