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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7:00:21 221

甄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甄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22民初3238


当事人  原告:甄某。
  被告:董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诉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甄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郭聚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