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甄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22民初3238号
当事人 原告:甄某。
被告:董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诉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甄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郭聚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