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23民初1421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原告周某预交4360元,应予退回2180元。
落款
审 判 员 罗 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彦兵
书 记 员 蔡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