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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7:00:40 218

周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323民初1421


当事人  原告:周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原告周某预交4360元,应予退回2180元。
落款


审 判 员 罗 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彦兵
书 记 员 蔡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