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某、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21民初1159号
当事人 原告:邹某。
被告:潘某。
原告邹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邹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邹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阚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