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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7:01:26 237

邹某、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某、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21民初1159


当事人  原告:邹某。
  被告:潘某。
  原告邹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邹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邹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阚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