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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7:02:56 223

卞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卞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2民初519


当事人  原告: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江润、陶晓佳,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心,浙江云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卞某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徐林林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