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卞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519号
当事人 原告: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江润、陶晓佳,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心,浙江云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卞某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徐林林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