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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1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8 17:04:18 229

崔某1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1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07民初16116


当事人  原告:崔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力国,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波,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1与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戚润华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力国、被告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某1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育一女崔某2。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8月25日在上海市XX局办理离婚登记。同日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对共同财产约定:1.夫妻婚后购买的上海市XX路XX弄XX花园XX号XX室房屋一套,购买时以女方为主贷人向建设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男方存款,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房屋归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女方权属部分自愿放弃;双方另有坐落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XX室房屋二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二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女方承担,男方权属部分自愿放弃;2.2012年6月8日购有牌照为xxx某某的宝马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离婚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贷款一直由男方归还,现男方申请女方配合办理房贷及产权过户手续,女方不予配合。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确认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二、判令被告配合将名下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孟某辩称:1.签订离婚协议书是被原告欺骗胁迫所致,不是被告真实意识的表示,在离婚当时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很好,双方共同育有一女,从未提及过离婚之事。原告向被告明确表示是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逃避债务,才让被告净身出户;2.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后仍进行情侣般的交往,频繁的聊天记录,有大量的财产赠与,这非常符合双方有亲密关系。3.离婚后双方共同持有婚内共同财产,离婚后长达七年多,双方都实际上未对婚内财产进行财产分割。原告崔某1对被告孟某离婚时仍有高某欠款的事实是明知的。原告通过签订离婚协议,恶意的减少被告个人财产行为,导致案外人的合法债权,至今仍无法得到正常执行,严重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4.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由被告的名义进行公积金贷款,离婚后都一直按时用公积金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对诉争房屋承担了完全的按揭还款义务。综上,被告认为离婚当时双方系假离婚,被告深受原告欺骗,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且原告为了达到非法侵吞被告合法婚内财产的目的,利用被告欠案外人高某债务的契机。欺骗原告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与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8月6日生育一女崔某2。双方于2015年8月25日在上海市XX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书》交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该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崔某2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女儿崔某2在年满16周岁后有权自行选择同任何一方一起生活。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房屋: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一套,购房时以女方为主贷人向建设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男方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女方权属部分自愿放弃。双方另有坐落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XX室二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女方承担。男方权属部分自愿放弃。2.机动车辆:2012年6月8日购有牌照为沪MXXX某某的宝马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另查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产权于2009年10月14日被核准登记为崔某1、孟某两人共同共有。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人民币648,000元(含公积金和商业贷款),主贷人为被告孟某,还款卡号为XXXXXXX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止该账户共计还款人民币263,848.14元,其中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还款人民币122,164.1元。
  2023年5月18日原告自愿将人民币410,000元交至法院账户用于一次性归还公积金和银行按揭贷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原、被告就离婚协议书是否系欺骗胁迫所签以及离婚后涉案房产贷款由谁归还存有较大争议,致双方调解未成。
  原告认为,原、被告的离婚及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着任何的欺诈与胁迫,通过双方离婚后微信的交流,还有沟通,就可以体现出来。关于离婚后公积金和按揭贷款的归还,原告粗略计算共计转账给被告有人民币460,000元,其中有人民币126,500元是明确为借款,其他都是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只是因为被告要套取一部分的公积金,才没有直接转账到银行贷款账户,自2019年1月30日起才每月直接转款至银行贷款账户用于还款。
  被告认为,签订离婚协议书是被原告欺骗胁迫所致,不是被告真实意识的表示。诉争房产由被告本人的名义进行公积金贷款,离婚后一直按时用公积金与其他账户偿还银行按揭贷贷款,承担了完全的按揭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民事主体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依法判定为有效。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25日在民政部门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同时就子女扶养、争议财产问题一并在离婚协议具体内容中予以明确。离婚协议系双方签署,并无证据证明签署离婚协议是在受到欺诈、胁迫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形下作出,故应当认定为真实有效。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归原告所有,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根据在案证据材料无法印证属于被欺骗胁迫及虚假意思表示,本院不予支持。其次,离婚后涉案房产公积金和银行按揭贷款由谁归还之争议,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2019年1月30日前原告虽向被告账户有较多转入记录,但均未转入公积金和银行按揭贷款账户亦无法证明转账到被告其他账户的钱款系用于归还公积金和银行按揭贷款,故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该期间内归还的公积金和银行按揭贷款应认定为被告支付,原告应予以归还。2019年1月30日后原告均按时将钱款转账至公积金和银行按揭贷款账户用于还款,应认定转入钱款为专用于归还公积金和银行按揭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归崔某1所有,上述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崔某1负责清偿,孟某于贷款本息清偿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崔某1办理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程应当缴纳的税费由崔某1负担;
  二、崔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孟某人民币122,16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000元,由崔某1负担人民币2,743元,孟某负担人民币45,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戚润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元春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