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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7:05:10 211

范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023民初1790


当事人  原告:范某。
  被告:周某。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潘优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