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某、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1790号
当事人 原告:范某。
被告:周某。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范某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潘优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