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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9-08 17:06:04 247

黄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5民初19125


当事人  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淑红,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鸣,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婷婷,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仍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长 顾 颖
人民陪审员 田 绯
人民陪审员 宗向群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夏迎
书 记 员 王夏迎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